欲加之罪?湖南女子因灰尘噪音扰民维权,获赔1万元被判敲诈勒索
作者 | 陆炎
距湖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已经一周年了,湖南省宁乡市女子周小兰“敲诈勒索罪”再审案,还没有开庭审理。
约从2017年开始,当地有大量施工车、渣土车,每晚从她自建房前面的黄土路经过,给她造成严重的噪音、灰尘困扰。
周小兰多次向长沙12345市民热线投诉。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显示,每次投诉,都按程序进行整改并反馈。
但噪音和灰尘污染仍在持续,问题并未得到实质性解决。
迫于无奈,周小兰只得自行维权,当运输车、渣土车经过时,她站到道路中央拦阻,要求他们停止扰民。
2017年8月20日、2017年12月28日、2018年4月8日,三家运输或建筑公司,先后与周小兰达成三次“纠纷协议”,赔偿了4500元、4000元、2000元。
粗通法律的周小兰为了“保护自己”,还特意在《纠纷协议书》中,注明了《环境保护法》等相应的法律规定:
“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,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或作出精神赔偿。”
结果,这1万零500元钱,最终还是将周小兰送进了看守所。
事发一年多后的2019年8月16日,宁乡市公安局在没有人报案的情况下,以涉嫌“敲诈勒索罪”,把周小兰抓了。
办案机关眼中的“被敲诈对象”,也就是赔钱给周小兰的几家运输或建筑公司,根本没有主动报警。
毕竟,他们确实给周小兰造成了噪音和灰尘污染,赔钱也是理所应当。
如果不是公安找到他们,他们根本没有意识到,自己是“被”敲诈勒索了。
而在周小兰看来,宁乡公安之所以要办这件案子,是因为她“钉子户”和“上访户”的身份。
在“噪音维权”事件之前,周小兰一直是宁乡地区“小有名气”的维权户。
从2013年开始,周小兰就因房屋拆迁等事项,与相关部门“死磕”;她还多次举报当地的违法土地行为。
“因为信访、维权,他们视我为眼中钉、肉中刺,才想尽办法要用刑事手段整我。”周小兰认为,宁乡办案机关之所以抓她,其实是司法恐吓、打击报复。
2020年7月,周小兰被宁乡市法院以“敲诈勒索罪”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、缓刑二年。
2020年12月25日,长沙中院在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,驳回周小兰上诉,维持原判。
“运输车、渣土车造成灰尘、噪音污染,还不让人维权了?”周小兰持续喊冤数年后,2022年12月30日,湖南省高院作出《再审决定书》称:
该院经审查认为,周小兰“敲诈勒索”一案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,指令长沙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。
湖南高院决定再审的依据,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:
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,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,如果发现确有错误,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。
也就是说,湖南高院在审查后发现,这起案子确有错误。
湖南高院指令长沙中院再审后,周小兰看到了改判无罪的希望。同时,她也一直在向相关部门反映:
长沙中院作为不开庭审理就维持有罪判决的二审法院,在该案进入再审程序后,恐怕很难“自行纠错”、秉公司法。
为此,她向相关单位提交了《管辖权异议申请书》指出,长沙中院不宜介入该案再审,应变更管辖权,由湖南高院提级审理或进行异地审理,唯有如此,方能保障司法公正。
根据《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》第十一条:
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,应当说明理由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,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;认为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,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,应当依法驳回异议。
但至今为止,长沙中院并未就周小兰提出的“管辖权”异议进行正式回复,既没有驳回,也没有主动退出。
一起荒唐的“敲诈勒索案”,决定再审已一周年,周小兰还在焦灼等待最终的司法裁判。